2025年9月15日,越南国家银行颁布第27/2025/TT-NHNN号通告,指导执行《2022年防制洗钱法》若干条款,并自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
通告27/2025/TT-NHNN的主要内容包括:
• 明确规定个人出入境时,若携带现金外币、越南盾现金、贵金属、宝石或可转让工具,达到申报门槛,须向海关申报并出示相关文件。
申报门槛具体如下:
• 贵金属(不含黄金)与宝石:价值达 400,000,000 越南盾。
o 贵金属(不含黄金)包括:银、铂金、银制或铂金制的工艺品与首饰,以及含银、铂金的合金。
o 宝石包括:钻石、红宝石、蓝宝石与祖母绿。
• 可转让工具:价值达 400,000,000 越南盾。
• 现金外币、越南盾现金与黄金:申报门槛依据越南国家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出境时需向海关出示的文件:
• 若携带贵金属(不含黄金)或宝石:
o 须提供由合法经营贵金属、宝石的企业或机构开立的发票;
o 若无发票,须提供其他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文件;
o 所有文件须为正本或依法认证的副本;
o 若文件为外文,须附有依法认证的越文翻译件。
• 若携带现金外币、越南盾现金或黄金达申报门槛:
• 须依据越南国家银行现行规定,向海关出示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