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生效的第17/2024/TT-NHNN号通知第17条第5款c项:

仅在完成以下身分证件与帐户持有人(针对个人客户)或合法代表人(针对机构客户)之生物辨识资讯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支付帐户的电子提款与支付交易:
i) 该人的生物辨识资料储存在其国民身分证或身分证中加密的资讯储存区,并已由公安机关准确验证,或透过电子身分认证系统建立的电子身分帐户完成验证;或
ii) 对于未使用电子身分的外国人或尚未确定国籍的越裔人士,其生物辨识资料须透过与本人面对面会面方式收集;或
iii)已收集并核查该人的生物辨识资料,确保其与国民身分证或身分证中加密资讯储存区的生物辨识资料,或与透过电子身分认证系统建立的电子身分帐户中的生物辨识资料相符;或
iv) 若使用不具备加密资讯储存区的国民身分证,则该人的生物辨识资料须储存在全国人口资料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