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70/2025/NĐ-CP号法令,政府对第123/2020/NĐ-CP号法令(2020年10月19日颁布)进行修订与补充,该法令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新规定明确了贷款活动开立发票的时间点如下:
贷款活动的发票开立时间:
• 根据信用合同中约定的收息期确定;
• 若到期未能收取利息,且信贷机构依据信贷法律规定将该项目列入表外管理,则发票开立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的时间;
• 若根据信用合同提前支付利息,则发票开立时间为提前收息的时间。
外汇代理与外汇收付服务的发票开立时间:
• 对于信贷机构所属经济组织从事的外汇兑换代理业务,以及提供外汇收付服务的活动:
• 发票开立时间为完成外汇兑换的时间;
• 或完成外汇收付服务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