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提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范围
2025年修订的《企业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通过引入“依照法律规定”这一表述,扩大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多重法律后果。
根据《76/2025/QH15号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1条第4款之修订: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因违反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责任而造成的企业损害承担个人责任。”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3条,法定代表人负有以下基本义务: a) 以诚实、谨慎及最佳方式履行被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以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b) 忠于企业利益,不得滥用职权或利用企业信息、商业机会及资产谋取私利或为其他组织、个人提供利益; c) 按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企业披露其本人或关联人作为所有者、股东或出资人的相关企业信息。
1.2 修订禁止成立与管理企业的主体范围
与《2020年企业法》相比,2025年修订版扩大了对干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例外规定,使其在科学技术与数字化转型领域得以参与企业的设立与管理,以促进公共部门的创新能力与科技发展。
1.3 新增允许干部、公务员向数字化转型企业出资的制度
修订后的《企业法》允许干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在国家促进科技创新与数字化转型政策框架内,向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进行资本投入或购买股份。此举旨在落实政治局于2024年12月22日发布的《57-NQ/TW号决议》关于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与数字化转型的战略部署。
1.4 完善“出资或股份市场价格”之法律定义
根据《76/2025/QH15号法》第1条第1款b项,市场价格的界定如下:
- a) 对于已上市或登记交易的股票,其市场价格为确定日前连续30日的平均交易价格,或买卖双方协商价格,或经专业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 b) 对于未上市的出资或股份,其市场价格为最近交易时点的市场价格、买卖双方协商价格或由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
此修订将市场价格的认定分为上市与非上市两类,使制度更符合国际证券市场惯例,同时保持对非上市资本的灵活处理方式。
1.5 取消使用数字签名与企业注册账户的登记方式
《76/2025/QH15号法》废除《2020年企业法》第26条第3、4款,意味着:
- 企业登记不再接受数字签名方式; • 企业登记不再使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系统发放的注册账户。
其政策理由包括:
- 旧技术已不再适应现代行政要求;
- 避免与国家电子身份系统重复;
- 为构建全新的企业登记模式奠定基础,包括使用高级电子身份认证(VNeID等级2)、与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深度整合,以及与税务、保险、劳动、投资系统的统一联通。
1.6 引入“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受益所有人”制度
修订后的《企业法》正式确立“受益所有人”概念,旨在揭示企业背后的实际控制者,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提升企业所有权透明度,有助于防范逃税、洗钱及利用法人掩盖真实控制人的行为。
a) 概念界定
受益所有人是指实际拥有企业注册资本或对企业具有控制权的自然人。国家资本代表及国家全资企业的所有者代表不属于受益所有人范畴。
需注意:私人企业无需申报受益所有人,该制度仅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b) 认定标准 依据《168/2025/NĐ-CP号法令》第17条,受益所有人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i) 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25%以上注册资本或表决权股份; (ii) 对以下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
- 任免多数或全部董事会成员或企业主要管理者;
- 修改企业章程;
- 调整企业管理结构;
- 决定企业重组或解散。
c) 企业的申报与管理义务
自2025年7月1日起:
- 既有企业须补充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 新设企业须在登记时申报;
- 信息变更须及时更新。
企业需履行以下义务: (i) 审查所有权结构并识别受益所有人; (ii) 制作并提交受益所有人名单; (iii) 向省级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iv) 保存相关资料(纸质或电子形式)。
1.7 完善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情形
自2025年7月1日起,股份公司可在以下情形减少注册资本:
(i) 股东大会决议按持股比例返还部分资本,前提是公司已连续经营满两年(不含暂停期)且仍具备偿债能力; (ii) 公司依《2020年企业法》第132、133条回购股份; (iii) 股东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iv) 对持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返还资本。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经营满两年的计算方式,并新增可赎回优先股的资本返还机制,使制度更为细化与完善。
1.8 完善分支机构、代表处及经营地点的终止机制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13条,分支机构、代表处及经营地点可因企业决定或主管机关撤销其登记证而终止。
依据《76/2025/QH15号法》第1条第24款修订,终止原因进一步扩大至:
- 撤销企业登记证;
- 撤销分支机构、代表处或经营地点的登记证。
此修订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监管权,并明确当企业登记被撤销时,其所有附属单位亦须同步终止,从而提升制度的完整性与法律适用的清晰度。